关于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5-14 点击数:

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20年第8号通告,现就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汇算清缴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20年第8号通告,及其文件解读等材料。

二、年度汇算清缴人员范围

2019年度以学校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在岗正式职工、人事代理人员,以及在2019年年内退休的职工。已调离人员依托新单位进行。

三、汇算清缴办理时间

2019年度个税汇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四、汇算清缴办理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将为本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通桌面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手机端“个人所得税APP”等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建议使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具体操作详见附件2。

五、汇算清缴事前准备

(一)手机下载并注册个人所得税APP。

(二)通过手机APP确认、修改、报送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

(三)通过手机APP查询任职受雇信息以及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及纳税信息。特别提示:劳务报酬一栏数据需要自行添加,请有校外劳务收入的教职工填报时注意。

六、汇算清缴涉及主要内容

汇算清缴最终涉及退税、补税以及无需清缴三种情形,退税、补税主要由下述情况导致:

(一)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涉及退税)。

(二)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使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涉及退税)。

(三)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涉及补税)。

(四)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使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的情形(涉及补税)。

七、其他说明

(一)个税汇算清缴涉及自身利益,请广大教职工务必在截止日期前办理完成。

(二)在校员工在校内外取得的各项劳务报酬,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也应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三)如有不明事宜,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也可与发展与财务处联系,联系人:王琪。

附件:1、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指南。

2、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操作指南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链接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42062/content.html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解读链接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5142064/content.html

发展与财务处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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